3月1日起,内蒙古超限超载办法施行_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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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呼和浩特3月1日消息(记者田凤元)2023年3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对推动自治区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办法》根据内蒙古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路面执法协作机制进行了重新规范。同时明确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明确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执法检查。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技术监控设置提出要求;明确了流动检测程序,须依托固定检测站点开展;同时明确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责任,规范联合执法行为。
《办法》中增加了建设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设施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共享等相关内容。
建立超限超载信用制度,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治超建设和运用,强化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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